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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女”取保候审期间怀孕欲缓刑 法庭未采纳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宝马女”取保候审期间怀孕欲缓刑 法庭未采纳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通“宝马女”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陆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陆露在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怀孕,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但法庭未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傍晚,陆露从澳门游玩后回到南通,与亲友在饭店共进晚餐后,于当晚9时多回到南通兆丰嘉园家中。到家不久,陆露接到好友电话相邀至某酒吧玩乐,随后于次日凌晨又到某KTV唱歌,直至凌晨4时多。清晨5时左右,陆露再接到好友电话,约其出去吃夜宵,她回到小区驾驶白色宝马轿车出门。当轿车行驶至南通市跃龙路城南新村路段时,撞飞步行过马路的重庆籍打工男子涂品勋。导致涂品勋重伤不治死亡。肇事后,陆露没有下车查看,只稍作停留,便疾驰逃离现场。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

  撞人逃逸后,陆露将车停在其奶奶家门口后,匆忙回到自己家中。但当交警上门调查时,陆某的母亲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逃逸的司机。在警方的询问中,陆某母亲破绽百出。警方调阅小区门口的监控显示,清晨5时10分左右,穿着粉色短袖上衣的陆露回到小区,从传达室拿了车钥匙后,驾驶停在小区外面的宝马车离开,和车祸发生的时间基本吻合。27日下午2时多,陆露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未测出乙醇成分。

  陆露被刑拘后,其家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死者家属70多万元人民币。10月11日,南通崇川检察院对此案做出不予批捕决定书。检方认为,陆露虽然在案发后有逃逸行为,但其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积极做出赔偿,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随后,陆某被释放。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

  10日的庭审中,公诉方举证了警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指出被告人陆露在事发后7个小时,才到公安机关自首,无法证明其是否酒后驾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部分未有异议。但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怀孕,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鉴于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陆露曾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怀有身孕,也不适用缓刑,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表示,待查明陆露怀孕真实性后,再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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