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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深圳刑事律师 龙涛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