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內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www.ltlvshi.com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