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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在赌场放高利贷该如何定性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7  分享道
【摘要】……
  

在赌场放高利贷该如何定性

深圳刑事律师 案情 介绍

  2013927日上午,由陈某某、夏某牵头在丰城市某林场闲置的房屋内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向某某带着26万元现金前往赌场,给参赌人员以每天百分之五的利息为参赌人员放贷,当日获得利息8700元。

  【分歧】

  对向某某在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向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属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某某以高达百分之五的日息放贷,违反了银行法规,扰乱了货币市场管理秩序,与非法经营罪的特征相符。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赌博罪。向某某到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放贷,其主观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存在聚众赌博的行为。

  深圳刑事律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2、向某某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要特征。在客观方面,向某某主动持币到赌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让无钱或输钱的人员获得了参赌或继续参赌的机会、赌博时间得以延长、赌注金额不断增多和赌博规模得以扩大,从而增大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方面,向某某以高达5%的日息向参赌人员放贷,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明显。     

  3、向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向某某虽然没有直接聚众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工具、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也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活动而进行押注,但其放贷行为不但使已有的聚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而且使赌博活动得以升级,系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故应认定为赌博罪。(深圳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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