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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谈:刑案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谈:刑案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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