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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21  分享道
【摘要】……
  

哪些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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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多份不同鉴定意见并存时的处理方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多份不同鉴定意见并存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完全改变,这为审判人员取舍鉴定意见增大了难度。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明确案件中有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并存的处理方法。我们认为,应当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相关制度,立足当前的司法实践,妥善解决这一问题:(1)充分适用鉴定人出庭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以促使控辩双方对专门性问题形成共识,增强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内心确信。(2)对于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未能形成结论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慎用重新鉴定制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控辩双方合意选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从而尽可能地消除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就鉴定意见形成共识。当然,如果控辩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仍然需要通过法庭质证、法庭审查判断。

 

深圳刑事律师总结:深圳刑事律师在接到刑事律师咨询或者委托深圳刑事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他们主要问题是家属并不一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刑事律师先初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刑事律师 的统计,一旦被刑事拘留,判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判决无罪、罪轻、取保、缓刑而争取最好的时机。更多详细内容请进入深圳刑事律师网:www.lt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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