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认定与区分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等敲诈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深圳刑事律师总结:深圳刑事律师在接到刑事律师咨询或者委托深圳刑事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他们主要问题是家属并不一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刑事律师先初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刑事律师 的统计,一旦被刑事拘留,判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判决无罪、罪轻、取保、缓刑而争取最好的时机。更多详细内容请进入深圳刑事律师网:www.ltlvshi.com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