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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就一般情况讲,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行为: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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