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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 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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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辩护律师详谈—逮捕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1  分享道
【摘要】……
  

深圳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龙律师咨询:13717097669

 

深圳辩护律师详谈—逮捕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对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法律 教育 网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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