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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问题?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4  分享道
【摘要】……
  

如何把握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问题?

《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与《1998 年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同,这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回复的时间,旨在防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建议久拖不决的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通常无法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这往往需要通过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且,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相当于一次全新起诉,需要重新组织开庭。因此,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宜协调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补充侦查的回复,从而在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也能避免此种情况下案件审理期限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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