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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如何把握辩护人的范围?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18  分享道
【摘要】……
  

如何把握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辩护。根据《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五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据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此外,根据《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系在《回避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回避规定》第九条规定: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应当除外。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增加了“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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