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如何把握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解释》第七十六条针对司法实践的常见情况,就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言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具体而言,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系主观性证据,作证主体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和干扰。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个别进行,而是同时进行询问的,一-方面会使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也可能会造成证人其他证人在场时不敢或者不愿提供真实证言的思想顾虑,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判断证人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如前所述,要求书面证言经证人确认,是收集证言的基本要求。如果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则无法确定该书面证言是该证人所提供的,也进而无法判断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自然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上述主体无法使用正常的口头交流或者语言提供证言,需要借助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对上述人员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无法确保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瑕疵证人证言的补正和合理解释问题,《解释》第七十七条专/1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入、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间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深圳刑事律师www.ltlvshi.com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