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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所谓证明标准,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基于对刑事证明标准高标准、严要求的宗旨,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识不一。《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了细化的解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吸收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对证明标准的解释中的三项内容。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需要提及的是,《解释》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否需要作出解释、如何解释,存在不同认识,甚至有意见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审判人员对全案进行审查后的一种主观…4,一O:二只可意会,不能言传,宜由其裁量把握,建议不对具体内容作出解释。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未对证明标准的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但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特殊证明标准的问题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2.正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3.区分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妁证明标准。4.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排斥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深圳刑事律师www.ltlvshi.com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