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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批复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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