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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29  分享道
【摘要】……
  

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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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奚晓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他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责令退赔违纪款;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落马大法官奚晓明 曾将最荒唐的判决写入指导书

7月1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

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此外,张新明案判决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奚晓明(上周之前)只是这个讨论组的其中一员。

时隔7年,继黄松有之后,1949年后落马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再添一位。

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仅36个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当日,最高法院官网已将奚晓明的名字抹去。他在最高法院工作了33年,担任副院长11年。

1.“几十年来最荒唐的审判”

北京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当日披露,奚晓明被指与山西的官商有勾结,去年曾被中纪委约谈过。

多家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疑涉入前山西两大煤商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子的大概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

2013年1月,针对“76号判决”召开的两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几乎悉数到场。

几乎从不参加个案讨论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主动参会,“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如果煤炭价不涨,也就没有了这个案子。现在煤炭价涨了,才有了这个案子。”梁慧星解释,最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就没有权利干预。

“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梁慧星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全国性的指导作用,如果下级法院都效仿,“那法律关系就乱了,社会就乱了,社会稳定就不存在了,法治国家就很难实现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的话更直接:“这个判决是我几十年来看到的最荒唐的判决。”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此案。但如此重大的案子,在有大量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却没有开庭审理。

张新明最终如愿以偿的拿回了股权。

据财新网报道,张新明在最高法院的一位上诉代理律师,系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同学。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被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

南方周末记者查实,张新明的上诉代理律师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他与奚晓明确实同在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律所的网站介绍,当事人对他的评价是“聘请了李律师,我们放心”。

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2014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2015年7月13日,李飞在电话中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我可以负责任地讲,这个事情(奚晓明被查)与我们和这个案子(张新明案)一点儿也没关系。”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76号判决”并非合议庭作出,而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

南方周末记者从最高法院内部人士处获悉,这个讨论组成员包括了多位最高法院领导,以及有审委会委员身份的相关审判庭的庭长们。奚晓明(上周之前)只是其中一员。

2.很多工具书的主编

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院领导班子中,奚晓明是唯一有过公安经历的大法官。他在沈阳当了六年警察后,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2年1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最高法院,并工作至今。

奚晓明先在研究室待了11年。此后,他的工作重心一直都在民商事审判。

1993年7月起,奚晓明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2000年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担任庭长,并升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6月,奚晓明升任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在最高法院的四个民事审判庭中,民一庭管“家长里短”及房地产纠纷,民三庭专事知识产权审判,民四庭负责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民二庭负责商事审判,因此又俗称“商事庭”。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确认,被查之前,奚晓明分管的主要是民一庭和民二庭。

近年来每召开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代表最高法院出席并讲话的,就是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奚晓明。广义的民商事,包括了民二、民三、民四等三个审判庭的管辖范围;狭义的民商事,指的就是民二庭的管辖范围。

商事审判对专业能力要求尤其高。最高法院一位庭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最高法院内部,奚晓明的人品及能力,均有很好的口碑。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奚晓明拿到了北京大学的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他的导师是民法大家魏振瀛教授。

2007年10月23日,奚晓明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大法学院院长称之为“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学界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被查之前的这两个月里,奚晓明又多了两个学术头衔: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和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为重要。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曾四次启动但均搁置。

到了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案子,除了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之外,由于涉案金额往往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给了外界更多想象的空间。

7月12日,奚晓明的博士生同学、律师张庆方所撰写的《致奚晓明同学》透露了如下细节:奚院长是个非常谨慎的人,这当然和他是经济庭出来的有关。因为经常要对重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做出决断,他自然就免不了经常成为攻击的焦点。这也导致他在仕途中的每一个重要关口,都伴随着众多的举报。

除了审判工作之外,最高法院的重要功能是对下指导。许多司法解释,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很多条文都出自奚晓明之手。

一位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最高法院就会出一套书,此外还有常年出版的审判指导用书。这些书往往由最高法院的相关审判庭编写,主编一般由主管副院长挂名。

这两类书,许多民事法官人手一套,使用率非常高。上述庭长说,这些书里提到的案例,即使不属于最高法院正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也都被认为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

而颇受争议的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列为“指导案例”,写进了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其裁判要点是: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3.两个悲剧的“学者型法官”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中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往往是他们的会议讲话或者所出版的指导类书籍,亲自审案的案例,非常少见。

自2002年3月首次评定、晋升大法官,13年以来,中国产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和110多位大法官。而南方周末记者在公开资料里,仅找到18次大法官审案案例。

其中,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审理的就占了4例。他最后一次开庭审案,是在2007年12月4日。

整整6年后,2013年12月4日,终于又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披挂上阵,他就是奚晓明。

这是第十三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最高法院第一大法庭,奚晓明敲响法槌,审理腾讯与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这起“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被媒体称作“3Q大战”。二审开庭及宣判均以“全媒体”形式全程直播。

根据在场媒体的描述,审判长奚晓明迅速将“3Q大战”的争议归纳为5个焦点问题。庭审中,大法官不时有针对性地发问,对互联网行业新的技术名词、经营模式皆信手拈来。

2014年2月24日,长达76页3.6万余字的判决书公布。

大概是有太多的相似之处,不少媒体将奚晓明与黄松有相提并论。

两个人都是民法学界业内公认的“学者型法官”,拥有博士学位,只是擅长的细分领域不同:黄松有擅长的是婚姻等传统的民事审判,而奚晓明更偏重商事和知识产权审判。

若要论学术成就,或许黄松有还更高一筹。他居然在落马后获得了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

黄松有的研究甚至超越了民事领域。2001年6月28日,就因冒名上学引发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齐玉苓案因此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时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还专门在《人民法院报》就此批复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逐步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2008年12月24日,黄松有被免职还不到两个月,最高法院废止这份批复。“宪法司法化”的呼声也从此偃旗息鼓。

黄松有被查后,“学者型法官”的名声一夜之间跌入谷底。根据2010年1月的判决,黄松有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而坊间则更津津乐道的,是有关他喜欢幼女的癖好。

2012年,当嫖宿幼女罪争议白热化的时候,甚至有不少人相信,嫖宿幼女罪是黄松有所制定。实际上,这个罪名是1997年刑法大修时写入的,当时黄还只是广东的一名法官。而关于他玩弄幼女的传闻,也无据可查。

失去的不仅是自由与声誉。

人民法院出版社一位编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0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原本的署名是“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2013年再版时,“黄松有主编”被删除。

人走茶凉。黄松有落马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主编也换成了奚晓明。

这回,出版社或许又要有所准备了——奚晓明主编的书,可远远多于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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